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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他们都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特征:
①教育行政复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②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是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
③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④一般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⑤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
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即是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侵权,故又称为“行政侵权赔偿”。
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④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考题再现】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
【参考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故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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