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admin时间:2021-10-22 15:48阅读: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1〕32号)的要求及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一)户籍在乌当区的社会人员、持有乌当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乌当区居住的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贵阳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持有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
(三)就读学校所在地在乌当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或在读研究生的毕业年级人员。
(四)驻贵阳市乌当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一致。
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条件的,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乌当区人民医院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教师资格认定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承办机关为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体格检查可以实行承诺制。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1.贵州省户籍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2.非贵州省户籍居民需自行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1、2021年下半年网报时间: 2021年9月23日8:00——10月15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2、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
认定机构请选择“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 现场确认点选择“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报名后请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界面里“操作”一栏里的注意事项。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学科学段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学科学段教师资格。
(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人网报成功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要求与上传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认定的照片一致)到乌当区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乌当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格检查(提示:体检需空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请佩戴口罩,自觉提供行程码及健康码。)乌当区人民医院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镇新添大道124号。体检中心电话:86461708
体检时间: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5日(工作日上午8:00–10:30)
(三)现场确认安排
1、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0月18日—10月22日9:00— 16:30
2、现场确认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56号行政综合楼20楼2004室人事科)
3.现场确认携带资料:
(1)身份证明。户藉在乌当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原件;居住地在乌当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驻贵阳市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者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其中,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3)提供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精神,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但在现场确认时须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认定机构现场提供),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乌当区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符合师范生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类申请人员,2014年1月1日入学且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供人事档案内有学分的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其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需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乌当区教育局完成现场确认、查询无犯罪记录、复审等工作后,将向下半年申请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届时,将通过乌当政府门户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乌当区教育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行政综合楼20楼2004室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证》原件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
领证时请申请人提供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要求与上传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认定的照片一致)。
四、疫情防控要求
申请人要按照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此照片应与体检、领取证书提供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获取教师资格。
六、联系方式及相关网站域名
(一)联系方式
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
电话:?0851—86410212
(二)服务网站域名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乌当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gzwd.gov.cn/
附件2: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pdf(原文章阅读)
http://www.gzwd.gov.cn/xwzx/tzgg/202109/t20210923_7050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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